中医校〔2023〕132 号
关于印发《湖北中医药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湖北中医药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中医药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湖北中医药大学
2023年11月24日
湖北中医药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医护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第28号令)、《湖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管理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含驻校内其他单位,即受托经营、承包、租赁校内场所的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和个人,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学校统一领导、部门依法依规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师生医护员工人人有责的要求,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学校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明确消防安全职责。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安全工作校领导是消防安全管理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各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学校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医护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八条 保卫处是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与服务机构,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组织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监督检查学校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依法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医护员工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校内各单位和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住建、消防救援机构进行申报,协助住建、消防救援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十三)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九条 学校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关于消防安全的决策部署;
(二)明确所属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三)配合保卫处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定本单位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演练;
(四)按要求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查、保证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配合消防维保、检测;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保卫处备案,确保本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依法依规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
(七)组织扑救本单位初起火灾事故,按规定保护火灾事故现场,协助调查火灾事故原因,做好火灾事故善后工作;
(八)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九条外,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应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依法依规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驻校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负责管理区域内消防设施和器材维护管理;
(三)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和演练;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的行为,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及时向保卫处报告;
(四)加强学生宿舍、家属区夜间防火巡查,组织扑救初起火灾事故,组织人员疏散。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负责校内基础建设和维修工程施工场地的消防安全。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和工程组织实施单位负监管责任。
第十三条 学校内出租房屋的,出租方负责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违规出租房屋、违规乱搭乱盖,违规出租人、违建者对消防安全事故负全责。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保卫处负责全校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使用或管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受托经营、承包、租赁校内场所的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在合同中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和区域,签订消防安全承诺书,由其负责相关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校内相关单位应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职工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附属医院、体育馆、学生活动中心、报告厅、超市(市场)、宾馆(招待所)及其他文体活动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和驻校内快递、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部位);
(三)图书馆、档案室、校史馆、标本馆、文物古建筑;
(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设施及处所;
(五)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生产、充装、储存、使用单位(部位);
(六)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学校保密要害单位及部位、消防控制中心;
(七)地下车库,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等部位;
(八)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九)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各重点单位(部位)所属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确定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保卫处应做好重点单位(部位)的登记备案工作,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六条 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开学典礼和毕业典礼晚会等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按照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职责,经保卫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七条 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应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
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有保卫处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参加。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第十八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九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条 消防控制室应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向保卫处办理申报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学生宿舍、教室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三条 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置及管理
(一)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置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
(二)保卫处负责校内场所(不含托管食堂、商业门面)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置、更新和维护保养;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及进行室内装修装饰工程的用房,由工程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完成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置;
(三)托管食堂、商业门面负责其经营、承包、租赁场所内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置、更新和维护保养;
(四)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遮挡、移动、拆卸、关闭消防设施和器材,禁止将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用水等用于非消防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有违反有关安全规定的行为,应立即向保卫处报告,由保卫处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及时纠正或处置。
第二十四条 火灾的处置
(一)发生火灾时,发现人应及时报警并报告保卫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二)学校应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向省教育厅报告。
(三)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五条 消防档案的管理
学校各单位及驻校内其他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保卫处负责建立健全校级消防档案,并按照学校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各单位应在新建、改建、扩建及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后的三个月内,将与消防安全相关的图纸、资料、文件等移交档案馆,档案资料清单报保卫处备案。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六条 保卫处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遇重大节假日、每学期开学、结束应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八条 学校二级单位及驻校内其他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共同使用的场所由保卫处协调确定各自检查区域。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所属单位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巡查人员应及时纠正消防违法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立即报告保卫处。发现初起火灾应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对拒不改正的,报保卫处处理: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及各单位对上级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保卫处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对上级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
第三十二条 对自查过程中发现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保卫处,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整改期间应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确认,并报送保卫处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本单位日常工作,并落实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员工的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五条 保卫处联合宣传部、学生工作部、人事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后勤管理处、离退休工作处等单位,对师生员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一)每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通过校园媒体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二)组织师生员工开展自救、逃生、应急疏散等模拟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三)对进入实验室的师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并进行考核;
(四)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 下列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二级单位、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志愿消防队队员;
(四)消防安全重点岗位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五)其他依照规定应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七条 学校、二级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单位)、驻校内其他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应设立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 学校各实验室应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保卫处备案。
第三十九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按照灭火和应急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四十条 消防经费包括日常消防经费和专项经费。学校应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一条 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四十三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八章 奖 惩
第四十四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五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本办法的责任单位、责任人,按照《湖北中医药大学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追究消防安全责任。
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第四十七条 附属医院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自动废止。